11月18日,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,《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。《条例》授予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处罚权,设置了多项制度多管齐下保护湿地公园,同时禁止猎捕野生鸟类,禁止未经同意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。
▲今年9月10日至11日上午,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《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征求意见座谈会。图源:南宁人大官网
目前,在大王滩湿地公园周边,随着旅游业和种养殖业的发展,库岸养殖、违法捕鱼、违法捕猎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等村民生产生活中的行为,对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。对此,《条例》明确了诸多禁止行为:禁止以任何方式猎捕、诱捕湿地公园的野生鸟类;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安装猎捕、诱捕鸟类的装置;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;在湿地公园内禁止种植薪炭林和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等等。
水生动物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不能随意捕捞,但考虑到公园内有部分村民依靠打渔为生,《条例》明确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,确需捕捞的,应当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、区域、品种内限量捕捞。此外,未经管理机构同意,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。
《条例》还对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、配套服务设施建设、车辆和船舶管制作出了规定。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、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乱搭建、乱摆放的,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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